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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8年7月3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;2022年3月10日七届三次理事会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四川省会计学会。英文译名Accounting Society of Sichuan,缩写为ASS。

第二条 四川省会计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,由会计领域各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,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专业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地方社会组织;是中国会计学会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,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,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,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,促进社会和诣和经济发展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财政厅。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本会所在地:四川省成都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:

(一)宣传、贯彻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;发挥学会桥梁和纽带作用,向会计主管部门反映会计工作者诉求和建议;

(二)充分发挥学会主渠道作用,开展多层次、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;开展会计人才培养、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;

(三)组织协调全省会计科研力量,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,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、推广和应用;

(四)开展会计领域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;编辑会计刊物、资料,传播会计科学信息;

(五)调查、总结、交流各单位会员的工作情况和经验;评选、表彰会计科研优秀成果和先进会员;

(六)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,组织开展有关工作。

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(一)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:

1.全省各市(州)会计学会;

2.省内行业会计学会;

3.省内高校设立的会计类院(系);

4.企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;

5.其他机构。

(二)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:

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、科研工作及企、事单位、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会计工作者,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二)在会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,愿意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管理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究活动,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二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执行和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,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;

(八)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(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,作为本会办事机构。在秘书长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业务及领导能力强,在全省会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;

(二)代表本会出席相关会议,参加相关活动;

(三)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办理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,向会长办公会提交需要办理的事项;

(四)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,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收入;

(二)捐赠收入;

(三)利息收入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取得的服务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,并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